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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市办[2004]7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创造我市赴港澳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授权,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汕头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局)负责我市因公赴港澳的管理及因公通行证的审核、审批、签发工作。
  二、因公通行证的颁发对象
  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因需赴港澳,均可申办因公通行证。
  三、因公通行证的申报
  (一)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后,由副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二)各区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由区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申报。
  (三)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及其所属企业人员,分别由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四)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和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由其处(厅)级单位负责审核申报。
  (五)其他企业人员的审核申报:
  1、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组建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人员,由该企业负责审核申报。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采取属地申报的办法,直接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外事侨务局申请,由区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审核申报。
  3、市工商联(总商会)会员企业,可由市工商联负责审核申报。
  4、经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市外事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并由市外事服务中心负责核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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