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直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药
现代化发展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科办字[2003]137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41号文),切实加快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药现代化发展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办公厅
负责全省中药现代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查,并会同省科技厅筹办每年的中药现代化联席会议。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组织我省企业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包括中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中药产业基地等,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国家发改委批复我省的中药产业化项目。
(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济南证管办、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经贸委、省体改办等部门制订支持中药企业扩大直接、间接融资的渠道。
(三)负责协调引导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支持现代中药产业发展。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体改办抓好名牌战略的实施,选择20家以上中药企业重点培育。会同省体改办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形成若干个各具特色的中药企业和集团,努力提高我省中药产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二)促进大型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组建。
(三)依据职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政策,促进中成药产业发展。
(四)负责将中药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的技改等经贸委管理的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并予以支持。
(五)负责制定政策推动中药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强化中药企业投资主体的意识和地位,鼓励中药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中药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
(六)对在国际市场上受欢迎的中药品种,加强产品的营销策略研究,建立高效的市场网络,改进产品的包装,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市场份额。
四、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