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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凡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81分至90分为基本达标,91分以上为达标。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满分15分)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治理整顿工作列入了政府议事日程,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进行了督查。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5分)。
  2、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全部撤销或修改(5分,发现1份未撤销或未修改的文件扣1分,扣完为止)。
  3、对国务院或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5分,发现1条未整改的扣2分,扣完为止)。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满分40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5分。继续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采取了撤销、合并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的扣3分,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10分,发现未复耕的扣5分;没有依法修改规划从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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