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要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12、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有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13、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4、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5、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17、省、市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分别由省、市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辅射作用,形成以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