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费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5、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资,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
6、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7、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8、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9、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0、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