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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

  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小额信贷,促进其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优惠。
  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各级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十九)发展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各级要在建立健全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劳务协会、劳务经纪人。鼓励支持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群众团体和农村基层组织、农村能人兴办农村劳动力转移中介服务组织。各类中介组织都要强化为农民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坚决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
  (二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补发。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备案。各级政府对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未经批准招用、招用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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