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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

  四、加快制度创新,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十四)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管理。各级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就业的观念,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同时,要合理引导和调节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方向和规模,使之与城市的就业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把充分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作为转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就业方针。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
  (十五)积极培育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要以市场机制为调节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手段,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广泛收集市场需求信息,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供需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使城乡各类求职者能够通过市场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十六)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的就业渠道。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形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十七)加强协调、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信息服务工作。依托山东就业网和山东农业信息网,建立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网站和网络,建立全省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库,逐步形成省、市、县、乡镇多层次劳务信息服务网络。乡镇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管理档案,掌握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工作,简化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手续,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门组织,定期对劳务输出人员进行走访,为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及时解决劳务输出过程中的权益纠纷,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十八)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有条件的地区,劳务输出企业在税收、工商行政管理、资金信贷等方面可与劳服企业和社区服务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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