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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

  防范和处理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事故、案件是一项时间性、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到超前防范,及时处理,综合整治。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的群防群治工作。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线通道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对危及电力设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违反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发展改革委和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建设施工方案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电力企业。在核实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实施。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的衔接和协调,在严惩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同时,要加大打击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力度,在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严重的地区,要组织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各电力企业在防范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工作中,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巡查、处置、抢修、报告等防范措施;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执法工作;要加强电力设施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特别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增强防外力破坏的效能要为侦办查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事故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全市电力设施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八)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自觉地同一切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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