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严格五保对象审批程序。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经确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证》。
五保对象有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经结束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五保对象死亡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二)五保供养内容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五保对象无偿提供下列生活所需物品和条件:1.食品和燃料;2.服装、被褥和个人生活必需的日用品;3.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4.及时为其治疗疾病,对生活自理有困难者,指定人员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按目前我市3个经济发展区域划分情况,从2004年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年供稻谷不低于300公斤,每人每年发给生活费,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域内不低于600元,渝西经济走廊区域内不低于800元,都市发达经济圈内不低于1000元。
(三)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有:1.县乡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农业税附加;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4.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5.捐赠等其他收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从2003年起市财政将五保供养经费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单列,定向用于五保供养经费补助,具体的支付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制定。以后五保供养新增支出由县乡财政预算安排落实。
(四)加强五保供养管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对五保对象可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委托社会养老机构和个人代养(即分散供养),但各区县(自治县、市)敬老院集中供养率应达到50%以上。
1.敬老院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兴办的敬老院是乡镇(街道)福利事业单位,其房地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所有,依法由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