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
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九月)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狠抓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当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集中供养率偏低。全市尚有300多个乡镇没有敬老院,五保对象散居在村组。二是应保未保问题仍很突出。据2002年初统计,全市有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近2万人。三是五保供养水平偏低。2002年全市五保供养水平仅为年人均822元(含粮食折款);四是五保供养经费难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来源发生变化,尽管市财政安排了较大额度的转移支付,但部分乡镇未将资金落实到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户是农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对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五保供养情况认真进行调研,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逐步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的长效机制。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保供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