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依法行使指导、监督和救治的职责。要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认真履行“谁发证、谁负责”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要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集体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全面培训和考核,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制度,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要不断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认真建立和实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督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确保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摆在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要注意排查可能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隐患,防患于未然;要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围,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两基”达标验收、示范高中评估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职称及工资福利待遇。
  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等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卫生队伍建设,确保学校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逐步使学校学生数与学校卫生人员之比达到600比1,不足600人的要配备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来保障学校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校医要在学校卫生防疫、健康教育、常见病治疗和校内饮食卫生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检查等方面履行好职责。学校的医务室(校医院)因其特殊作用,不能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或进行承包。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把进货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学校;要加强学校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中小学食堂一律不得进行承包,学校要无条件地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在传染病和常见病多发地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群体性防治工作;学生疾病的群体性防治工作项目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并商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教师,开齐上好健康教育课;要充分利用学校健康教育这一主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学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