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的筹资筹劳,应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照本村户籍登记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
第七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需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制定计划,详细说明所办项目的目的、性质、用途、实施期限、投资投劳数量、资金来源等事项,并作出筹资筹劳的预算,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产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社)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应当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只能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数额向农民收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工。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 对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特困户、病残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应予以减免。
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后未满1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一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但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生产性公益事业以外的开支。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