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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3]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3]1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为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或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或劳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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