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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
 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市将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现提出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在行政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政府。为此,要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二、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被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目录,由市政府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告知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1、实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2、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3、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书面告知不能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承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内容具备真实性;
  2、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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