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中取消的许可事项,我省应相应取消;
(7)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
三、清理步骤
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具体为:
(一)自查登记阶段(自实施意见下发后至2003年12月底止)。由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名称、性质及实施许可依据和具体实施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分别进行全面统计,填表造册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或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或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见或建议。
(二)审核阶段(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5日)。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小组,对各部门报送的材料集中进行研究审核,依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审阶段(2004年3月5日至3月底)。由清理小组将行政许可清理审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其中省级行政许可清理由清理小组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公布阶段。对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保留、取消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事项分批在省内主要报刊和公共媒体公布,同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地清理结果应在3月20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
四、加强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承担具体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不得瞒报、虚报。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清理工作的衔接。对国务院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省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提出初步建议、意见,由省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衔接后,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设定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清理工作中要抓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草拟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应统一部署,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在清理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要和相关改革及制度建设配套协调、整体推进,切实使
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任务全面完成。对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