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
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海省开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
事项及依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青政[2003]71号)要求,现就我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许可清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许可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内容和程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许可清理的总体要求: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都应坚决清理;对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或依据考试、考核及检验、检测、检疫等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要积极转变许可方式;对结合地方实际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应通过立法程序设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行政许可合法、效能、公开透明,违法许可得到及时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