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七)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是否有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是否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如何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任何单位都不得动用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批复确认的结余资金,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03]292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时间、范围根据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确定,具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单位、项目“四制”的落实、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