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基本预备费支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退牧还草工程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检查和审计制度。省、州、县有关部门要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法、规则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规程》和《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项目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退牧还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