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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陈化粮变现收入按照省计委、省农牧厅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分配计划,依据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项目监理制的必须经项目监理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工程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开支和摊派。
  第十九条 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是指退牧还草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
  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管理性质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03]292号)的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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