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退牧还草工程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等规章;
(二)制定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年度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四)参与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前期、招投标工作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五)组织调度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年度项目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建设资金;
(六)审查投资资金的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
(七)监督检查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八)审批退牧还草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法规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根据退牧还草实施方案安排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三)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和财务决算;
(四)对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五)对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督促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实施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退牧还草工程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工程施工;
(三)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办理工程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七)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收集、汇总并上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信息;
(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