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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退牧还草工程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等规章;
  (二)制定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年度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四)参与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前期、招投标工作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
  (五)组织调度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年度项目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建设资金;
  (六)审查投资资金的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
  (七)监督检查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八)审批退牧还草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法规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根据退牧还草实施方案安排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三)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和财务决算;
  (四)对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五)对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督促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实施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退牧还草工程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工程施工;
  (三)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办理工程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七)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收集、汇总并上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信息;
  (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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