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1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退牧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使用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陈化粮变现收入;
(三)地方配套资金(包括银行贷款);
(四)群众投工投劳折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凡使用退牧还草工程专项资金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退牧还草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各项目区州长、县长及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