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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3]1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国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11月份对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一次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工作主要针对2002年1月1日以来开始立项、(预)可研、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立项报告、(预)可研报告等进行审查,检查是否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保证。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及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抽查,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抗震设计中的使用、落实情况。
  (四)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一般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地区)的设计文件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三)《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四)《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青政[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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