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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九、加大爱国卫生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公共卫生活动,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具体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每年要确定一个工作主题,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革除危害健康、污染环境的陋习,逐步形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的良好风尚。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污染环境等陋习及饮食摊点、夜市排档、集贸市场食品卫生问题等,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集中力量逐项整治,逐步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卫生水平。结合我省公共卫生实际和传染病流行规律,确定每年春季、夏季的第一周和秋季的最后一周为全省开展“公共卫生周”活动。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周”活动,突出重点,组织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实实在在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要持之以恒地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卫生乡镇和卫生村活动。创建活动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各级宣传、科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广泛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尤其要把加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使卫生健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教育部门要把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公共卫生公约和规范,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意识,引导人民群众革除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单位、社区、村镇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有效落实“门前三包”,开展灭“四害”活动,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十、依法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省各级机关、社会组织、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履行法定的公共卫生义务。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公共卫生公益性宣传。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开设公共卫生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课程,增强学生公共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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