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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检测设备。通过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深化改革、优化队伍、定编定员和保障经费等措施,争取到2005年建立起职能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符合省情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省、州 (地、市)、县(区、市、行委)三级要分别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方面力量组成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设备。从2003年底开始,实行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在职人员通过考试,聘用上岗,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用两年时间逐步分流安排其他非专业工作。通过考试招聘一批大学生和研究生,充实到疾控队伍中。同时要有计划地加强现有专业人员的培训,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公共卫生队伍,切实提高公共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畅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目前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网的省、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系统要延伸到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形成五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乡(镇)卫,生院要实现与县(区、市、行委)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微机联网。有条件的村要有传递疫情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电话,并保障其畅通。乡村实行两条线信息上报体系,即村一级的卫生信息和疫情由乡村医生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的专职防疫人员报告,乡(镇)卫生院的专职防疫人员要向县(区、市、行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若发生疫情,乡(镇)、村还要按疫情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教育等部门和宾馆、餐饮、娱乐、大型建筑工地等场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疫情监测,发生重大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接诊传染病人的窗口和监测哨点,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实现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网,随时掌握疫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村(街道)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各类医疗机构的有关卫生信息和疫情报告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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