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乡(镇)、村(街道)都要建立强有力的公共卫生领导机构和专兼结合的公共卫生队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日常公共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乡(镇)卫生院要以公共卫生为主,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疾病预防保健上来,建立公共卫生防保组,有条件的要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乡村医生兼任防疫员的职责,并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中明确其应承担的卫生防疫工作任务。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卫生防疫职责的乡村医生,一经查实,要吊销其乡村医生证书;对承担并完成卫生防疫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由县级财政解决必要的防疫岗位津贴等经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对乡村卫生防疫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公共卫生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职责,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解决好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三、加强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建立一所能基本满足传染病防治需要的传染病专科医院,筹建一所后备医院;州(地)级选择一所综合医院通过改建、扩建,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区;各县(区、市)要选择一所医院,建立符合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的传染病科,加强对传染病人的归口管理。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专科病区的建设规模要根据当地流行病、多发病的具体情况,本着因地制宜、平战结合,兼顾当前和长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设立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院内感染、疫情报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等的管理,承担起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省、州(地、市)及县(区、市、行委)三级综合医院均要设立急救中心或急诊科,建立三级专业救治队伍,形成三级急救网络。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医疗急救救援网络,加紧建立州(地、市)级急救分中心和县(市)急救科及公路交通要道急救分站。各地要制定急救救援预案,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计划、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急救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的急救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省级急救中心(站)及其依托的医院为州(地)、县(市)急救中心(站)的定点培训单位,负责对急救医务人员的讲学、进修、观摩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各医院和急救中心(站)要有计划地组织急救医学培训班、急救医学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各地要把急救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保障急救工作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