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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改革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切实强化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要从规范行政机关许可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入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加快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建设。要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今后,凡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对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及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对许可实施中依法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同时,要认真结合政务公开,推行和完善许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窗口式”办公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建立健全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明纪律、狠抓落实,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后职能转移的移交工作,防止管理“真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密切配合,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各级政府及其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对许可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青海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领导者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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