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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为此,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必须纳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范围。
  同时,对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也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需在省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查。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以及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都要依法清理;对以地方性法规为设定依据的,由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对以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省政府要及时调整、修订有关规章;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要一律废止;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事项,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省政府规章实施临时许可或由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鉴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及规定的清理工作任务大,时间紧,为切实完成好此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工作全面完成。对上述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开展自查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省级清理工作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与省监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计委共同组成专门力量,集中时间,负责清理的具体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分自查登记、初审、报审和公布检查四个阶段进行。全部清理工作在2004年3月底结束。清理结果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分批进行公布。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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