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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政[2003]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为确保行政许可法正确地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国务院和国办发[2003]8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改变和管理水平提高,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律,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分级分层次地抓好学习、培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统一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建立健全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准予上岗。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普及,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这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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