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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要依法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只有女孩的城镇贫困家庭及农村双女户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重点倾斜,给予优待;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建立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中,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需要。在城镇要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在农牧区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牧民自愿的原则,探索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农牧区双女户的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等保障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八)大张旗鼓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卫生、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基层、面向家庭、面向群众,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婚育新观念为重点,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技知识,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人口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党校、高等院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等课程或专题讲座。
  五、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九)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综合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委、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牧、文化、卫生、广电、统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宣传服务、动员群众参与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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