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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对价格异常上涨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市场调控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紧密配合,认真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预案,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意见
               (省物价局)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价格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已基本形成,政府直接管制价格的项目越来越少,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据测算,我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分别达95.4%、95.0%和94.2%。但由于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出现较大面积的疫情、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极易引发局部地区部分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的异常上涨,从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为此,有必要建立起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工作预案,以便在市场价格发生异常上涨时,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监管职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稳定市场价格,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界定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专指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受非市场性因素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同时具有以下5个特征:
  (一)市场价格上涨是受非市场性因素影响引发的,如自然灾害、疫情、国内突发性事件、重大国际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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