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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校卫生安全事关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和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各项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今年以来,我省大中小学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学校传染病疫情等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就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为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维护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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