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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

  市、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省补助也相应增长,其中,2003年增幅为0.5%,2004年增幅为0.4%,2005年增幅为0.3%。补助基数为原“两保两挂”财政政策计算的2002年补助数,剔除财力性专项增列的补助数。
  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丽水、衢州、舟山、金华4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部分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6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0%,其中,8%部分用于发展资金,2%部分用于个人奖励。
  2.“两保一挂”奖励政策
  将原“两保两联”技改补助和奖励、“亿元县上台阶”奖励、“三保三联”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整合归并为“两保一挂”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原实行“两保两联”的33个市、县(市)。对“两保一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为:
  对市、县(市)按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环比)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奖励。省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个人奖励两部分。对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台州6市按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5%部分用于发展资金,0.5%部分用于个人奖励。对27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部分用于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个人奖励。
  3.固定补助
  为规范体制结算、简化手续,从2003年起,将税务经费、“三代”手续费等原单项结算的体制项目以及2001年财力性专项增列“两保两挂”计算的补助数,以2002年决算数为基数,作为固定补助。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收上缴返还补助政策维持不变。
  对省财政补助的“两保两挂”和“两保一挂”个人奖励经费,市、县(市)要严格掌握,奖励数额不能过高,要统筹安排、注重平衡,瞻前顾后、以丰补歉,同时建立规范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努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要稳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措施,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两保两挂”、“两保一挂”财政政策实施后,所有市、县(市)都要着眼于“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区别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切实保证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切实保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支出,切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困难孤寡老人集中供养、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等方面的财政开支,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增加农民负担所必需的政府投入,切实保证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生态保护等建设资金。“两保两挂”、“两保一挂”政策给予市、县(市)的补助和发展资金,要首先用于弥补上述领域的资金缺口。由省财政厅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在考核时,凡省委、省政府明文要求各地承担的职责任务,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省与市、县(市)签订责任书的,按责任书有关财政责任条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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