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基数及划分
收入基数以2002年市、县(市)财政收入决算为基础,经调整上下划收入后确定。上下划收入以该项收入2002年实际缴库数为基数,并据此调整市、县(市)上交省财政的数额或省财政对市、县(市)的补助数额。
1.中央收入按原规定不变。
2.省级收入为:全省电力企业(不包括市县及以下单位开办的小水电)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分享部分,全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省银行及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不包括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分享部分,与杭州市实行总额分享的省级收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等地方分成部分(市县按投资比例应得的收入分成,年终由省财政结算返还),省级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
3.市、县(市)级收入:除规定为中央和省级以外的收入,包括市、县(市)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契税等;市、县(市)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
(二)收入分成办法
1.固定上交
市、县(市)原体制上交以及分税制增收上交省部分,以2002年决算数为基数,作为固定上交。
2.增量分成
2003年以后,杭州及其他市、县(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002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省与市、县(市)实行“二·八”分成,即省得20%,市、县(市)得80%。继续对少数贫困县和海岛县作适当照顾。
3.税收返还
上划中央“两税”收入税收返还以及所得税收入税收返还按原定办法执行。
4.总额分享
原由省直接征收和杭州市代征的省级收入(不包括电力、金融业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并入杭州市,全部由杭州市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管理,省与杭州市根据2002年各自所占的收入份额,按比例实行收入总额分享。
(三)“两保两挂”、“两保一挂”政策
1.“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
将原“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两保两挂”财源建设技改贴息补助、“三保三挂”城市化专项补助等政策整合归并为“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原实行“两保两挂”的30个市、县(市)。对“两保两挂”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补助和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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