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
(浙政发[2003]3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亿元县上台阶”、“两保两挂”、“两保两联”、“三保三联(挂)”等政策,逐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好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效改善了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需要调整和完善。考虑到上述财政政策已于2002年到期,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探索符合省情的财政体制,是促进和保持全省财政与经济良性循环的需要,是推动全省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浙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切实把此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工作做好。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改革形成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定位的机制,形成激励市县增收节支保平衡的机制,形成有效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的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划清事权,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税制基础上的公共财政体制;二是积极稳妥,略调增量,充分兼顾省市县利益关系;三是化繁为简,规范转移,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理财机制;四是属地征收,统一透明,促进税收征管秩序优化。
二、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内容
在确定市、县(市)财政收入基数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采取按行业税种以及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进一步划清省与市、县(市)政府收入来源,明确分成办法,同时实行“两保两挂”、“两保一挂”财政政策。此次体制和政策调整不涉及宁波市及其所辖县(市),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期限暂定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