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四是对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教育群众自觉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是由区农牧厅、工商局、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对区内经销杀鼠剂网络进行规划布局,并重新核准杀鼠剂经营者资格。
三、实施步骤
我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时间为两个半月,即10月初至12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项治理阶段(10月初至10月29日)。各地(市)、县(市、区)农牧、公安、工商、质监、药品监督、环保、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根据《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且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上述五项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各地(市)对杀鼠剂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和经营资格审查核准工作要与专项整治工作同步展开,并于年内完成全区第一批杀鼠剂经营者的资格核准工作。
第二阶段是检查阶段(10月29日至11月20日)。为了促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环保局、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市)、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各地(市)、县(市、区)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各地(市)、县(市、区)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各地(市)、县(市、区)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并落实情况;
(四)收缴的毒鼠强处理情况;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三阶段为总结规范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由各地(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本地(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在整治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写出书面材料报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由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区情况,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杀鼠剂专项监管工作方案,提出杀鼠剂生产经营审批登记、经营资格核准、统一购买发放、责任追溯管理等具体办法,确保杀鼠剂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