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
关于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66号 2003年9月30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环保局、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自治区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
环保局、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
近年来,国家早巳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我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以防止输入、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治理整顿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全面对毒鼠强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规范我区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整治重点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和整顿我区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区实际,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对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进行彻底清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
二是对各地(市)、县(市、区)、乡(镇)农药仓库进行彻底清查,严格封存库存毒鼠强,并移交环保部门处理;对各地(市)、县(市、区)及乡(镇)从事种子、农药和肥料销售的门市部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发现含有毒鼠强成份的杀鼠剂,坚决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不配合清查工作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