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藏政发[2003]76号 2003年9月28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我区2003年粮食收购工作,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促进农牧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粮食收购的有关政策
(一)准确执行收购政策
拉萨、山南和日喀则三个粮食主产地(市)在农民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和自储粮食后,按照群众自愿交售的原则,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青稞和冬小麦,必须按规定价格继续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和停收。要加强对受灾区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对受灾户以及“三留”和自储粮不足的农户,原则上不予收购,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动员这些农户先留足“三留”和自储粮后,再向国家交售余粮,没有余粮的不交售,以确保灾民的生活需要。不准在同一农户购后又销。不准向农民打白条,不准代任何单位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它款项,做到一手交粮,一手交钱,钱粮两清,户清户结。
认真落实昌都、林芝、那曲、阿里四个地区的当地粮油和主产区油菜籽、春小麦等品种放开经营的政策,对油菜籽和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油品种,鼓励自主上市交易。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牧民开展农畜产品交换。粮食部门按照随行就市、“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自行组织收购。
(二)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购价格政策,坚持按质论价,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准抬级抬价。今年,拉萨、山南、日喀则三个粮食主产地(市)仍属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青稞、冬小麦的收购价格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获得适当收益;与市场价格衔接,促进粮食顺价销售,防止新购进的粮食发生积压;拉开品质差价,有利于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品种、品质结构”的原则确定,一等青稞每公斤1.50元(含价外临时补贴0.02元/公斤)价格维持不变,一等冬小麦价格由每公斤1.42元调整到1.30元。按国家质量标准粮食分三个等级收购,等级差价每公斤0.08元。调整后的粮食收购价格从今年新粮上市起执行。昌都、林芝、那曲、阿里四个主销区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购价格,并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每个收购点都必须在显著位置以藏汉两种文字张榜公布各等级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并设置粮食等级样品柜,以便农民了解与监督。
二、确保粮食收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