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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所在乡镇和街道要及时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并开展组织生活,对其进行社区日常管理、计划生育等服务工作。
  人事劳动部门应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就业信息,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条件。
  财政部门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负担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时划拨到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现行医疗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同国家机关公务员一样对待和管理。按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公安部门凭市、县(市)军转安置部门的入户通知,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子女户口迁入手续。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转学、入托手续。
  规划和房产部门应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购建住房时提供便利,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工商、卫生、税务、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式创办企业,在经营场所、场地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视其情况提供贷款。
  军分区、人武部系统按《预备役军官法》的规定,加强对任预备役军官的自主择业干部教育、管理和训练,使之切实履行国防义务。
  军转安置部门应切实担负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和组织协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实施,维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完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
  十、本《暂行意见》的管理对象为2001年以来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政策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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