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配偶、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家属子女落户、入托、入学、转学手续的部门、单位和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金之日算起。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必须及时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履行登记,如不登记,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冒领的,除如数追回外,并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及时向市、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报告,由市、县(市)自主择业安置管理服务机构按标准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并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七、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市、县(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大冶市、阳新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同级编委批准,设置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的预算、审核、汇总、上报和核发工作;协调办理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档案接转、存放、职称评定以及随调配偶、子女入户、入学等有关问题;具体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负责对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街道、乡镇健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九、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置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