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解决。
(四)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为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回地方时,按营职8000元、团职10000元、师职12000元发给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烤火费补贴,其标准按安置地的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发放时间与方式由市、县(市)军转安置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住房补贴、防暑降温、防寒烤火费补贴、医疗保障等配套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按自然流向属市直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市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统一标准统一拨付,以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一致,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属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由市财政统一对县(市)区财政结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随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经费,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培训计划方案,提出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机构出具证明,金融部门按政策提供低息贷款,工商、卫生、税务、城管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上提供便利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