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4]1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鄂转联[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原则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安置地市、县(市)区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党的组织生活及日常服务性工作,实行社区管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严格按中发[2001]3号文件及湖北省规定的接收条件予以安置。其档案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按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档案移交办法向各县(市)军转干部安置部门移交。其报到通知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出,按规定的时间到市军转安置部门报到,并按《
预备役军官法》履行预备役登记手续。其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按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随调家属的安置办法同时安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后一年内被发现与接收安置条件不相符的,退回原部队。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发放,退役金的发放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人员退役金金额,报上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划拨到指定商业银行,由指定商业银行按月支付给个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