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信息服务网络等项目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就业和再就业。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地;要制定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支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就业和再就业税务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工商部门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三十九)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检查,对一些用人单位中出现的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违法行为,要依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惩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要在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
(四十)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直属企业、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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