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和地(市)两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服务站、工作站)。对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要给予保障。各有关部门对各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八、关于拓宽就业门路和开发就业岗位
(三十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创造就业岗位。要立足区情实际,充分利用特色资源,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同时,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引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确保我区经济12%以上的增长,不断扩大城乡就业规模,满足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
(三十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渠道。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空间,积极发展信息咨询、街道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各项工程的建设或提供相关服务,发展交通沿线、建设工地的商业、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多种形式参加经济活动,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增加收入。
(三十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就业的积极作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经济实体。
(三十七)大力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就业岗位。
九、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三十八)各地要按照藏党发[2003]4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街道社区工作平台,逐步建立“一条龙”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搞好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切实解决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物价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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