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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就业培训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就业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同时,要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资源,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采取多种途径筹集培训经费,通过自办、联办、委托、对口援藏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及就业竞争能力。
  (三十)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全区或部分地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局域网,并逐步实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三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下岗失业人员被国有企业招用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被非国有企业招用就业的,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政策施行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政策施行后,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待遇。缴费未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三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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