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性岗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各地(市)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提供1个月的岗位补贴给用人单位,资金从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再就业培训
(二十二)各地要按藏党发[2003]4号文要求,尽快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劳动力有形市场,并逐步在有条件的重点城镇设立劳动中介组织,通过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1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条龙”就业服务。
(二十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持以下材料于每季季末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
5.《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6.不符合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
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符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按《西藏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从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减免费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五)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西藏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二十六)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在资金支持、提供就业岗位、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为就业和再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援助和服务。
(二十七)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教育。对取得劳动就业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的,要优先招聘使用。
(二十八)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区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