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上月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凭证(没有参加保险的单位除外);
6.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贴额度。
(十七)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用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相应的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十八)对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银行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四、关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后,在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仍未就业和再就业并达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可享受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
(二十)各地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单位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十一)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社会保险补贴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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