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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对各种劳动中介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银行可优先安排贷款。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三)对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措施。
  对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期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同期限内按招用人数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减征企业所得税65%;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减征企业所得税30%。对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四)符合藏党发[2003]4号文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具体申报程序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执行。
  (十五)符合藏党发[2003]4号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规定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可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十六)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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