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免费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站式”服务。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办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九)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
(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各项税费,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进一步明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其收费标准要按最低标准执行,如无最低标准,按正常收费标准减半执行。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向下岗失业人员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各级监察部门投诉,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
(十一)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分级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所需的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等,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基金的情况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十二)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分级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组建担保机构和建立担保基金的情况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需申请贷款的,根据本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推荐,劳动保障机构审查,经当地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按照分级原则,可向商业银行和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均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利率执行,并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具体办法按拉银发[2003]15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