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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应在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三)《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交用人单位保管。
  《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设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主要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具体内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印制、统一编码,免费发放。《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审核发放《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利用国家扶持政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单位、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后,仍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通报制度,将本系统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情况、相关统计数据向同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六)各地(市)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合伙经营)的场地(摊位),按10%—20%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收费标准减半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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