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城建重点工程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环保、人防等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相关部门承担的工程具体投资额。
第十三条 工程业主承担除城区及相关部门分担的费用之外的工程建设费用。
市政府可针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的投资划分。
第四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必须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地进行项目管理,充分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分摊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施工组织管理。每项工程都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对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实行聘用制、年薪制,强化项目法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较短的工期、较高的质量建设好城建重点工程。
(三)严格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所有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及实行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经质量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正式移交管理、使用。
(四)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要运用市场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设施工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工期目标一经确定,业主单位必须按目标要求组织好施工,确保如期完工。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移的进度必须服从主体工程的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建立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督办机制。实行分级协调原则,一般问题业主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困难的由城建重点办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上相互推诿、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量不过关、人为因素延长工期的单位或个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罚。